成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达到什么标准?这15个问题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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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外教英语培训

《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推出后,成都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文化新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建委等部门集中解答热点问题,你可以在这里找到你所关注的问题的答案。

1.《设置指导标准》适合哪些培训机构?

答:适用于民办非学历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教育等培训机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为社会举办的,不具有学历、不颁发毕业证书,以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成人教育为重点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包括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民办专科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技师、厨师、美容院、会计师、保育员等)。)经人社部门批准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财税培训机构、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和党小组培训的机构等。

二、举办艺体类教育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提前获得文化或体育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

答: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办体育、卫生、法律、财经类培训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审批。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举办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可以不经前置审批,直接向区(市)县教育局或者区(市)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3.培训机构对教师有什么要求?

4.有哪些培训项目是培训机构不允许的?

5.班级人数有什么限制?

答:同期培训机构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标准。

6.为什么儿童房不能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

答: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5.4.4条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4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确需在其他民用建筑安装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安装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时,应布置在一、二、三层;2.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一层或二层;3.设置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一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安装在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第5.4.6条要求教学楼为三级耐火建筑时不得超过2层;当用Gra构建时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名称、店名、学校类别(培训、辅导班、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校等)组成。)的“成都(市)区(市)县”或“区(市)县”。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市)县或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行业描述和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8.托管和早教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吗?

答:从事托管和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组织直接在民政、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局登记,无需在教育部门申请前置审批,但不得从事教育(含早期教育)和教育培训。组织幼儿园(含学前教育为主的幼儿服务)和学科教育(如儿童英语等)的培训机构。),艺术体育教育(如少儿舞蹈等。)和科普教育(如儿童乐高头脑风暴等。)对于3岁以下的孩子需要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九.经营范围包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教育咨询公司和单位,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是否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

答:根据《条文说明》等规定,业务范围包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培训”字样的科目,需取得前置许可。教育一般是指科学的调查研究活动(如教育市场调查、教育信息咨询等。)专业顾问或机构利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智力服务。不涉及教育培训活动,不提供留学服务。因此,教育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只包括“教育咨询”字样,不需要前置许可,可以直接注册。

1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培训业务吗?如果注册经营范围包含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如何进行规范注册?

答:根据《设置指导标准》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民办学校。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103010”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培训、课外辅导等活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包含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办学许可证:注销后新设立。注销后,保留原名称,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核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设立公司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营范围。向企业转移。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个体企业的方式转变为有限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从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

XI。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从事教育培训?

答:根据

答:不是,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擅自分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否则“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如何处罚?

A: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市)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流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流程除外)如下:

第一步:预先核对学校名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在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申请前置审批名称,由民政局出具《民办教育促进法》;如果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区(市)县工商登记窗口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预先许可。举办者到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教育窗口)申请办学许可证。

正式审查。经窗口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证明。

实质性审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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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评估后,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服务。审批机关应当向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步:法人登记。如果选择非营利,去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或c

答:不能进行招生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设立期间不得招生。”00301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书鸿、教育部副主任李小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指出:“这里的审批权限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前应当报经批准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依法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招生简章、广告、录取通知书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发表的印刷品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发布、播放、张贴、分发和邮寄。(记者陈琳图片来自成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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