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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外教管理条例
1、外教行为规范
第一条外教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校的里面管理
第二条外教应尊敬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崇奉。
第三条外教应尊敬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第四条外教应该自发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应当留意仪表,衣着整齐,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吃零食。
第五条外教应该遵守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不得和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第六条外教应该接受学校的工作管理、业务指导、搜检和评价。
第七条外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做与其在学校资源网无关的业务。
第八条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教的学生,外教应向本学院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第九条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价格,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校没有要求的课本或材料。
2、授课、代课、调课、告假、迟到、早退
第十条外教应当服从学校分派的资源网使命和课程放置;除非学校分派的资源网使命胜过该外教能够胜任的范围,任课外教不得拒绝接受。外教应按期实现工作使命,保证资源网工作的质与量;
第十一条外教代课、调课、告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按要求填写请求表
2)提前三天向其资源网主管提出请求并得到批准
3)请求代课与告假还需得到外当事者管部分负责人批准;请求调课应将请求表复印件送交外事办备案
4)外教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请求的,应当向资源网主管口头请求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上书面请求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以下情况,不予批准:
1)游览;
2)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本校资源网无关的业务活动;
3)资源网主管、外当事者观觉得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外教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告假的规定,学校外当事者管部分在与外教所在学院协商后,可以向该外教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教与学校签订的条约扣除课时费。
第十三条外教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教所在学院应当向该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外事办、教务处备案。
以下原因,不参加书面警告事项:
1、不可抗力:如火灾、交通变乱、抢劫等原因导致外教不能准时上课的;但该外教有证明这些原因存在的义务;
2、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外教上课迟到的;
3、外教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要求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的。
3、住宿
第十四条除非条约有明确规定,外教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寓住宿。
第十五条外教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保管这些物品;离校时,应关照校外当事者管部分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交卸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提供的住房,作为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的宿舍,外教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不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
第十七条外教在校住宿期间,必须自发遵守校园作息制度,否则将予以处分。为了保护外教的安全,保证外教的休息时间,晚上十一点以后,外、教不宜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内留宿外人;
第十八条外教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教住房中留宿的,应当提前告知学校并得到批准。同时,该外教应该填写外事办提供的表格形式并在其亲友到来之前送交外事办、守护处备案。
第十九条外教不得允许单个异性学生拜访其住住处外教不得在住房中留宿学生留宿;为了保证外教的正常休息,晚上十一点以后,学生不得拜访外教。
4、违反本条例的义务
第二十条外教一学期中因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书面警告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学校可以开除该外教。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教,学校可以不经过书面警告直接开除。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的外教,学校不提供本学期的机票费和假期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或被开除的外教,学校保存通报相关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