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相关措施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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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止发生“退费难”“带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办法》指出,所有培训机构都要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学员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应当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款方式、账户名称、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和网站的显著位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费用或以任何名义强行集资。

如果提前收到培训费,则采用银行托管模式。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如果提前收到学员培训费,必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与有资质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向托管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委托资金的拨付必须与教学进度同步、同比例。托管银行应在培训机构结束教学,学员确认同意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履行告知义务后,若学员超过15天未确认,托管银行将考虑确认同意,并履行资金拨付。

在实施银行托管前,对已收到但尚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付资金,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监管。采用风险保证金的,培训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款的财务担保,不得将保证金用于融资担保。保证金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培训机构在单个收费期(3个月)内向所有学员收取的费用总额。

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省内符合预付资金托管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付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托管银行不得占用、挪用预付资金,不得向提供存管服务的培训机构和学员收取额外费用。

培训机构只能用自己的预收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收取费用,所有的预收资金必须进入基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要收进基金托管专用账户,这样所有的预收费用都要“尽可能管理好”。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个人账户或非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要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

费用应开具发票,预收费时间不应早于新课时开始前一个月。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落实收费期限与教学安排的协调,不得一次性或以充值、分卡等变相方式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程开始前一个月。

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当一个培训机构

如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在5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按照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剩余费用原则上按原渠道在15日内退还一次。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学员与机构因退费产生的纠纷有五种解决方式。

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款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要求。

学员与机构之间因退费问题产生的纠纷,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学生与机构协商解决方案;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仲裁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主办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或注销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及信息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培训机构应在完成账户变更或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和注册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应当向托管银行申请注销其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申请注销账户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交注销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终止办学的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其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存款应当优先用于退还学员学费等费用,支付机构教职员工工资和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租用培训场地,维护学员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托管银行应当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方便、规范地使用培训费存款,依法保障培训费存款资金安全,并按照本办法和双方约定对培训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

《办法》表示,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收费退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重点监测退款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在预收费基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机构和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预付资金信息,并将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监管信息。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判断风险情况,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积极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得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向等信息。

003010强调,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双减”专项协调机制在统一牵头下的作用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退还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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