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高空手机记者陆)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范“退费难”“带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提前收到的培训费必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
003010提出培训机构应当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款方式、开立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和网站的显著位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费用或以任何名义强行集资。
提前领取学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应采用银行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管,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托管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在实施银行托管前,对已收到但尚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付资金,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监管。托管银行不得占用、挪用预付资金,不得向提供存管服务的培训机构和学员收取额外费用。
培训机构只能用自有预付资金委托的专用账户收取费用,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个人账户或非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要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收费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期限要与教学安排相协调严格执行。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一次性或充值、分卡等变相收费,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时开始前一个月。
学校终止后,预收费代管账户应优先退款。
003010强调,中小学生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机构不得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支付校外培训费。
如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在5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按照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
剩余费用原则上按原渠道在15日内一次性退还。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款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要求。
学员与机构之间因收费、退费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与机构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主办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或注销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及信息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培训机构应在完成账户变更或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和注册机构。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应当向托管银行申请撤销其专项ac
各市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专项协调机制作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监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的日常监管,加强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贷前托管、风险存款存管、培训等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施本条例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退还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