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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艾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成立沈阳雪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24-2号1-22-1房间。被告人王某某同其表妹被告人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外籍人员伪造大学学历并申请中国工作签证,以及利用虚假上学的方式,为外籍人员申请来华留学生签证,组织南非籍等外籍人员20余人非法入境,以公司名义派遣至沈阳市浑南区比兹比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非法就业,教育机构每月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外籍人员的劳动报酬,再由王某某向外籍人员支付上个月的劳动报酬。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和原审被告人艾某某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入境留学证件和工作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上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人艾某某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王某某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艾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是帮助外教人员办理了假的大学学历,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冯某、韦某ANDRIES、李某、张某3、邓某、张某1、盛某等人证言以及张某1与王某某、艾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涉案外籍人员的护照、签证、伪造学历以及教育机构与外籍人员签订合同的情况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王某某采用伪造学历的方式骗取中国工作签证或留学签证,将偷越国境人员输入沈阳各英语培训机构和双语幼儿园任职,多次组织不具有入境资格的人员非法入境,其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